【職場安全衛生推動】ISO45001-法規符合性查核

法規符合性的審查,就是將判別出來應適用於組織(公司或工廠)的法規,法規的各條、項、款逐一審查 公司或工廠現況是否符合法規之規定。

參考範例如下圖,供參考。

 

ISO 45001:2018 條文

6.1.3決定適用法令要求及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近下列事項之流程:

a)決定適用於危害、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有關的現行法令要求和其他要求,並有管道取得;

b)決定此等法令要求和其他要求如何適用於組織,以及哪些是需要溝通的;

c)在建立、實施維持和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衛生系統時,考慮這些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維持和保持其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文件化資訊,同時應確保對其進行更新以反映任何變更情況。

註: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可能會給組織帶來風險與機會。

 

法規鑑別管理程序

(Plan-Do-Check-Act, PDCA) 管理循環

計畫Plan)、執行(Do)、查核(Check)、行動(Act

適用清單:

→建置、維護適用清單,法規(異動/修正)時,通知

→建置書面或電子檔資料,以供隨時查核。

規劃鑑別活動:

定期-年度鑑別 ;

更新法規-設定相關法規鑑別活動(每月/每季)

執行鑑別任務:

針對法規適用性、符合性進行判別記錄不符合法規要求的事項

不符合事項執行矯正措施

相關人員也會收到鑑別結果通知。

追蹤改善:

不符合事項,訂定改善的方案、指派人員執行改善。

對於能夠立即改善的項目,需要立即進回報,並在限時之內進行回報(制定納期)

管理層需要對回報情況審查改善的結果。

 

建置、維護適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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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的各條、項、款逐一審查公司或工廠現況是否符合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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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45001-法規符合性查核表

母法 細則 其他相關
法規
法規要求及標準

相關製活動 

目前執行績效 法規符合性
(符合○/不符合╳)
1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為雇主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所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前項不法之侵害,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
通用 已訂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O

條文修正
109/3/1開始施行

12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
六、研磨輪。
七、防爆電氣設備。
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通用 未來購入左列機械、設備或器具,依職安衛採購管理程序(OH2-09)、職安衛變更管理程序(OH2-06)規定執行,須購買經型式檢定合格、有TS標章之產品。   O
15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危害性化學品之清單,指記載化學品名稱、製造商或供應商基本資料、使用及貯存量等項目之清冊或表單。 安衛室 依廠內危害通識計畫管理程序(OH2-20)執行。   O
17   作業環境監測辦法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分析及評估。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如下:
一、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二、坑內作業場所。
三、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四、下列作業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高溫作業場所。
(二)粉塵作業場所。
(三)鉛作業場所。
(四)四烷基鉛作業場所。
(五)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場所。

安衛

廠內目前監測項目為噪音及二氧化碳、及氫氟酸 共3項。   O
25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八、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通用

適用第一項第一、四、五、六、七款。

此規定於新人教育訓練及承攬商工事安全教育中宣達。

  O
29    

本法第二十條第六項所稱勞工有接受檢查之義務,指勞工應依雇主安排於符合本法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

勞工自行於其他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相當種類及項目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供予雇主者,視為已接受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檢查。

安衛室
人資課

安衛室-辦理在職人員健康檢查(每年/1次)
事務課-辦理新進社員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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