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安全衛生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報告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五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五、勞工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製作名冊留供備查。
稽核常見缺失:
1. 勞工代表人數未達1/3以上。
2. 委員會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未包含上述 12大項目。
3. 未建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名冊
會議報告資料 PTT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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