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安全衛生推動】 ISO45001 法規及其他要求鑑定管理程序

1.目的:

為使本公司各相關單位了解現行政府頒佈之環境、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訊息,以建立各相關單位作業所適用法令,並使員工能夠蒐集、查核、鑑別、保存及遵守環境、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特訂定本管理規定。

2.範圍:

凡本公司與環境、安全衛生有關之各項作業活動均適用之。

3.定義:

3.1 環境、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係指勞動部、環保署、消防署..等頒佈之環境、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3.2 其他要求:同業公會、客戶、或相關利害相關者的環安衛相關要求等。

3.3 利害相關者:指客戶、供應商、承攬商、外包商、政府機關、廠區附近工廠或居民等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相關,或有地緣關係會相互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3.4 中央主管機關:職安署、環保署。

3.5 當地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安衛中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中港分處等管理單位。

4.權責:

4.1環安課:客戶安全衛生及環保相關要求:由營業部取得客戶相關要求,轉環安課確認。

4.2 相關權責單位:

4.2.1 執行相關法規要求及其他要求事項之守規性查核。

4.2.2 針對不符合事項進行改善。

4.2.3 周知、教育所屬人員,使人員知悉及遵守。

4.3 法規與其他要求審核:相關單位主管、環安課主管。

4.4 法規與其他要求核准:部門主管。

5.內容:

5.1 環安衛法規鑑別管理流程(附件一)。

5.2 環安衛法規來源:

5.2.1 有關環安衛法規及其他事項之要求,應由環安衛法規鑑別人員定期上網查詢或向環安衛相關主管機關索取或訂閱環安衛法規資料。

5.2.2 從「組織環境議題鑑別及風險管理程序」中,將利害相關者(包含工作者)需求與期望轉換為守規義務的資料中取得。

5.3 環安衛法規鑑別人員:

 5.3.1 環安衛法規及其他要求之鑑定,需經由教育訓練後之適當人員鑑定之。

 5.3.2 環安衛法規之鑑別人員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安全或衛生管理師證照、環保相關證照。

  B.曾從事相關業務並接受環安衛法規相關訓練3 小時以上訓練。

  C.各單位系統推進人員曾接受環安衛法規相關訓練3 小時以上訓練。

5.4法規蒐集:

5.4.1環安課:

 5.4.1.1蒐集之資料需先判別是否與公司產品、活動及服務項有關,並將與環安衛相關之法規名稱登入於「法規及適用性鑑別清單」。

 5.4.1.2由法規之鑑別人員鑑定其符合情形,其結果登入於「法規符合性評估鑑定登錄表」中。

 5.4.1.3相關法規鑑別核准後,需傳達至相關權責部門。

5.5 法規新增、修訂:

 5.5.1 環安課之法規鑑別人員,應每三個月鑑別有無新增、修訂或廢止之事項,並記錄於「法規符合性評估鑑定登錄表」。

 5.5.2 如與公司產品、活動及服務相關則應將條文告知環安課主管及相關權責部門主管。

 5.5.2 查核後與公司有相關的事項必須進行守規性評估,其符合情形需登入於「法規符合性評估鑑定登錄表」中。

 5.5.3 法規鑑別人員應將適用法規及其他要求傳達至各單位,傳達方式可包含內部溝通(如會議、電子公告、mail..等)、落實法規宣導工作。

 5.5.4 各權責單位

  5.5.4.1接收到環安課之法規新增、修訂查核的結果後,實施部門內的法規守規性評估確認,並傳達給所屬人員知道,落實法規宣導工作。

  5.5.4.2評估結果若有不符合法規者或有最新適用法規卻未能即時符合者,應直接列為重大議題,並依「組織環境議題鑑別及風險管理程序」,評估其對公司產生之風險機會,並擬定因應措施。

  5.5.4.3應視情況就法規與要求更新部份, 進行增修其相對應管制程序及文件,以供有關人員依循執行。

5.6 法規守規性評估

 5.6.1 法規鑑別人員應至少每年執行一次,針對適用環安衛法規進行守規性評估作業,若近期內有任何環安衛法規變更者,亦須進行其法規守規性評估作業。

 5.6.2 守規性評估結果紀錄於「法規符合性評估鑑定登錄表」。

 5.7 法規新增或變更後,導致公司不符合法規要求時,應由相關權責部門負責改善,改善完成後,再重新進行審核。

 5.8 法規守規性評估結果應提報管理審查會議。

5.9  其他規定

5.9.1 相關法規保管依『文件化資訊管理程序』之規定管理。

6.相關文件 / 資料:

 6.1 職安衞目標及方案管理程序。

 6.2 職安衛不符合矯正措施管理程序。

 6.3 組織環境議題鑑別及風險管理程序。

7.表單:(表單版次以最新公告為主)

 7.1法規及適用性鑑別清單 。

 7.2法規符合性評估鑑定登錄表。

8.附件:

 8.1 附件一:環安衛法規鑑別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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