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安全衛生推動】 ISO45001 用電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此程序依據電業法規制定,藉由規定電氣工作物的所有施工、維持、運 用、及電氣裝置的電氣安全,謀求災害的防止為其目的。
2.範圍:工廠內部所有用電相關設備及人員用電安全均屬之。
3.定義:
3.1電氣工作物:係指發電、變電、送電或是配電或為了使用電氣而設置的機械、 器具、電線及其他工作物。
3.2 生產用電設備:如生產設備。
3.3 一般用電設備:係指一般之電器產品,如電風扇、電腦、冰箱、吸塵器…等。
3.4 以上若無法判斷則請事務部、安全衛生管理室、動力施設課人員判定。
4.權責:
4.1廠務部:全廠電氣工作物、環境相關設備之設備施工、運用、維護、檢查。
4.2工務課:生產用電設備施工、運用、維護。
4.3事務部:一般用電設備運用、維護。
4.4安衞管理室:安全巡檢。
4.5各單位:手工電動具(用電110V以上)之點檢及配合相關申請書填寫。
5.內容:
5.1用電需求:
5.1.1 各單位若有用電需求,電氣工作物及一般用電設備需填寫相關申請表單向廠務部申請「依賴申請書」。
5.1.2 電氣工作物安裝完成時,必須經過動力施設課檢查合格後才可使用。
5.1.3 電氣工事的計劃及實施電氣工事實施時,必須依據電業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等,進行安全作業。
5.2用電設備的運轉/點檢管理:
5.2.1 廠務部
A. 負責電氣工作物之檢查、保養(包括修理、調整、清掃、換保險絲)、接(拆)電源作業及異常處理。
B.相關的作業應由電氣(機)人員執行,非電氣(機)人員除指定項目,嚴禁自行換修、保養及接(拆)電源作業。
C.電氣(機)人員可委託(具備電氣類相關證照之承攬商)進行電氣檢查、保養作業(作業前應確認相關證照)。
5.2.2 工務部、廠務部
各線生產設備應定期由實行點檢,以確保電氣設備的正常使用,檢查結果應填寫於「電氣設備定期點檢表」。
5.2.3 電氣設備之線路檢修,應先將電源切斷停電, 以電氣儀錶(如三用電錶)確認各回路確已停電,線路無殘留電荷;並掛「修理中」警告標示後,始可進行作業。
5.2.4 工作完成送電前,須確認人員、設備安全無虞後始可送電。
5.2.5 廠內如有使用手工電動具(用電110V以上)之單位,應定期針對手工電動機具實施點檢,以防止感電之事故發生,檢查結果應填寫於「手工具(用電110V)定期點檢表」。
5.3高低壓電氣設施(備):
5.3.1 用電場所(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擔任。
5.3.2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須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申請執照登記;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5.3.3 紅外線熱顯像儀檢測: 每年至少檢驗一次,檢測紀錄應於檢驗後次月十五日前分送用電場所原登記主管機關及所在地輸配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5.3.4 每年定期實施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予以記錄並保存2年。
5.4 電氣安全管理:
5.4.1 劃固定的充電區(須標示),並張貼「充電注意事項」及「拔插頭時應手握插頭,不可拉扯電線」之警語。
5.4.2 加熱裝置與周圍鄰近物體及設備,應有充分之安全間隔或適當之隔熱裝置,避免直接受熱。
5.4.3 拔下延長線插頭時,應手握插頭取下,不可僅拉電線,而造成電線內部銅線斷裂。
5.4.4 各單位發現電氣設備異常時,應儘速向上通報,並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5.4.5 災害事故發生時,應依「緊急連絡網」通報處置。
6.參考文件:無
7.附表:
7.1附表一:依賴申請書
7.2附表二:電氣設備定期點檢表
7.3附表三:手工具(用電110V以上)定期點檢表